何氏眼科: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7 0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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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6-040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经公司董事长何伟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辽宁何氏眼
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同意聘任王光普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符合
下列情形:(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二)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王光普先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符合任职资格:(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
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二)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六)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
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王光普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熟
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与从业经验,未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职务,具备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其任职
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光普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4-23882921
  传 真:024-23882921
  电子邮箱: zhengquanbu@hsyk.com.cn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118 号甲泰和国际大厦 15 层
  邮 编:110034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王光普先生简历
  王光普,男,1990 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已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2017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 月,
历任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助理、证券事务代表、集团证券管
理部部长;2024 年 1 月至 2026 年 5 月,任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长助理。2026 年 7 月入职公司,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披露日,王光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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