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6-038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和独立董事,与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
代表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同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长和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并聘任了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已顺利完成,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四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非独立董事:何伟先生(董事长)、何向东先生、何星儒先生、李丽娟女士
(职工代表董事);
独立董事:冯军先生(会计专业人士)、孙丽女士、朱杰女士。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设 7 名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独立
董事 3 名。任期自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名称 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召集人)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何伟、何向东、孙丽 何伟
审计委员会 冯军、孙丽、何向东 冯军
提名委员会 孙丽、何伟、冯军 孙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冯军、何向东、孙丽 冯军
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独
立董事冯军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上述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罚和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独立董事冯军先生、孙丽女士和朱杰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在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通过。
三、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王光普先生、证券事务代表孙琦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与从业经验,其任职资
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4-23882921
传 真:024-23882921
电子邮箱:王光普:zhengquanbu@hsyk.com.cn
孙 琦:zhengquanbu@hsyk.com.cn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118 号甲泰和国际大厦 15 层
邮 编:110034
四、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换届离任情况
徐玲女士在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公司其他职
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玲女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90,656 股,徐玲女士离任
后将继续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其所作的相关承
诺管理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对上述离任的高管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及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表示衷心感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简历
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辽宁省政协委员,辽宁省欧美同学会(辽宁
留学人员联谊会)会长,沈阳市人民政府参事,农工党中央委员。曾在日本福冈
大学附属医院担任眼科研修医师;1995 年至 2015 年,留学归国后先后联合创办
了沈阳何氏眼科医院等医院和沈阳何氏眼镜有限公司、辽宁何氏医学院等单位;
截至披露日,何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327,379 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议;其中何伟与何向东系兄弟,何伟与付丽芳系夫妻;何星儒系何伟、付丽芳之
子,与何向东为叔侄关系。除上述情形外,何伟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
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何氏眼镜有限公司、辽宁何氏医学院等单位;2009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历
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行政与人力资源总监;2018 年 3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截至披露日,何向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196,428 股,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 2,903,568 股,何伟、何向东、付丽芳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并签署一致行动
协议;其中何伟与何向东系兄弟,何伟与付丽芳系夫妻;何星儒系何伟、付丽芳
之子,与何向东为叔侄关系。除上述情形外,何向东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
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
硕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先后荣获国际防盲协会(IAPB)“眼科英雄未来领袖”
称号、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布隆伯格公共卫生学院世纪学者代表,担任
Delta Omega 公共卫生荣誉协会(Alpha Chapter)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布隆伯
格公共卫生学院分会终身成员、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眼科学与视觉科学专委会委
员、中国侨联特聘专家委员会专家、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
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三届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沈阳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
会)第十七届执行委员会副主席、沈阳市欧美同学会(沈阳留学人员联谊会)青
年工作委员会会长、沈阳市欧美同学会(沈阳留学人员联谊会)第二届理事会副
会长、沈阳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等职务。2020 年至今,留学归国后先
后就职于辽宁何氏医学院、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曾任职
辽宁何氏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院长、视觉智能中心主任;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披露日,何星儒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何星儒先生系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何伟先生(董事长)与付丽芳女士之子,与实际控制人
之一何向东先生(董事)为叔侄关系。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6 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任医政部副主任兼任病案室主任岗位。2023 年 8 月至 2025 年 9 月,担任公司监
事。2025 年 9 月至今,担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丽娟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2 年 9 月至
今在辽宁中意慧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任职部门经理。2025 年 6 月入选辽宁
省财会监督人才库。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执业资格。2026
年 6 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于辽宁大学国际经济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辽宁大学区域国别经济研究院
院长(非行政职务)、辽宁大学自贸区研究院副院长(非行政职务)。辽宁省高
层次“领军人才”,沈阳市杰出人才,辽宁大学“杰出人才”特聘教授、国家社
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辽宁省委省政府、沈阳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
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先后在国内外高水平专
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和专著近 80 篇(部);40 余篇资政建议得到国家、省部
级领导肯定性批示、被决策采纳;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等 60 余项;30 余部专著、学术论文获得省部级政府一等奖
及其他奖项。2026 年 6 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历任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心内科主任、急诊科主任,曾任中国医师协会急诊分会委员、辽宁省急诊医师分
会常务委员、辽宁省预防医学会灾难预防医学专业副主任委员、沈阳市急诊医师
分会副主任委员等。曾获得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三等奖,曾发表多篇 SCI
等学术论著。2022 年 9 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截至披露日,公司独立董事:冯军先生、孙丽女士、朱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
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6 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简历
协会眼科医师分会第六届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生命科学学会屈光手术与视觉健康
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眼科专业委员会委员。2002 年 7 月至
截至披露日,郑春晖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90,656
股,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6 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
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于北京铁路物资总公司主管会计、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主管、联邦快
递(中国)有限公司亚太区财务经理、新世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高级财务经
理、中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北京卓育英才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国
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财务总监。2023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
财务副总监,2024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披露日,何跃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2017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
月,历任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助理、证券事务代表、集团证
券管理部部长;2024 年 1 月至 2026 年 5 月,任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助理。2026 年 7 月入职公司,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披露日,王光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曾任职于四环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1 年 1 月
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披露日,孙琦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的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的任职资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