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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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1F20260981-2 号
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江西铜业”)的委托,担任公司分拆所属子公
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铜箔”)至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
(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市
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事宜(即发布《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筹划控股子
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临 2026-021))前六个月至《江西铜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日,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股票交易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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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情况的声明和
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对相关人
员进行了访谈。
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律师的各项
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
授权。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说明等文件出
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分拆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
基于以上声明和保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发
布本次分拆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至《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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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预案》
披露前一日,即自 2025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
二、本次分拆的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的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
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江铜铜箔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为本次分拆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六)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三、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
相关人员,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情
形如下:
(一)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本次分拆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
司”)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中金公司于自查期间在
二级市场买卖江西铜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交易情况 股份变动情况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买入 1,860,800 51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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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情况 股份变动情况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卖出 1,401,200
单位:股
交易情况 股份变动情况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买入 24,536,444
卖出 24,269,297
红息(利) 140,917
申购赎回股份减少 5,431,475 122,288
申购赎回股份增加 4,182,700
融券券源划拨划出 9,500
融券券源划拨划入 37,000
单位:股
交易情况 股份变动情况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红息(利) 1,200
买券还券划入 115,700
卖券还款资金划入 128,580
融券卖出股份融出 96,800 -
融券券源划拨划出 37,000
融券券源划拨划入 9,500
现券还券划入 7,200
就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情形,中金公司作出如下说明及承
诺:
“本公司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分拆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
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江西铜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
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分拆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
江西铜业股票的情形。
本公司同意委托江西铜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查询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西铜业股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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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江西铜业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
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
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
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
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自营类(含做市)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资产管理账户买卖江西铜
业 A 股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
与本次交易事项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买卖江西铜
业 A 股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江西铜
业 A 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其他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
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部分自然人核查对象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情形,具体
如下:
单位:股
序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自查期间
姓名 自查期间职务/关系
号 股数 股数 末持股数
江铜铜箔财务管理部副经理郭
国卿之配偶
江铜铜箔企业管理部副经理周
慧华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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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芳恩、黄强、郭国卿就其各自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分别出具如
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
分拆无关。
息,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
缴上市公司。
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杜阳鹏就其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
分拆无关。
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工作,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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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
缴上市公司。
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辉、周韬就其各自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分别出具如下声明和承
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
分拆无关。
息,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
资的动机。
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
司。
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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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黄建琪就其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
分拆无关。
息,本人不知悉本次分拆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
资的动机。
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
司。
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吴军就其亲属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分拆无关。
存在向其披露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情况,本人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
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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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将促使本人亲属将违规买卖股票
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郭国卿、周慧华就其亲属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分别出具如下声明
和承诺:
“1.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分拆无关。
内幕信息,本人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将促使本人亲属将违规买卖股票
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之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江
西铜业 A 股股票的情况。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
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
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分拆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
声明和承诺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
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分拆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