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临 2026-033
债券代码:243700 债券简称:25 江铜 K1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铜业、上市公司
或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江
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
性公告》(临 2026-021),首次披露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铜箔)于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有关事宜。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预案〉
的议案》等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www.jxcc.com)
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
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于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事项前六个月至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铜铜
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
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止期间买卖公
司 A 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现将相关核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A 股股票的自查期间
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事项前六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
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10 月 31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16 日(含
首尾两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以下简称核查
对象)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江铜铜箔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
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为本次分拆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
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六)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三、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 A 股股票的情况及相
关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
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核查对象出具
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 A 股股票情况的核查
对象出具的书面声明和承诺等(以下合称核查证明及文件),
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 A 股股票情况及相关说明如下:
(一)机构核查对象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
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
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交易情况 股份变动情况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买入 1,860,800
卖出 1,401,200
单位:股
交易情况 股份变动情况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买入 24,536,444
卖出 24,269,297
红息(利) 140,917
申购赎回股份减少 5,431,475 122,288
申购赎回股份增加 4,182,700
融券券源划拨划出 9,500
融券券源划拨划入 37,000
单位:股
交易情况 股份变动情况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红息(利) 1,200
买券还券划入 115,700
卖券还款资金划入 128,580
融券卖出股份融出 96,800
交易情况 股份变动情况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融券券源划拨划出 37,000
融券券源划拨划入 9,500
现券还券划入 7,200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情形,中金公
司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分拆有
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江西铜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
分拆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江西
铜业股票的情形。
本公司同意委托江西铜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西铜业股
票的信息。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江西
铜业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
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
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
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自营类(含做市)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资产管
理账户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
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交易事项无任何
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其他买卖江
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机构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内不存在
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情形。
(二)自然人核查对象
自查期间,部分自然人核查对象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A 股
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股
截至自查
序 自查期间职务/关 累计买入 累计卖
姓名 期间末持
号 系 股数 出股数
股数
理吴军之配偶
江铜铜箔副总经
理
经中登公司查询情况结果反馈,刘辉女士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期间吴军先生未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位。
截至自查
序 自查期间职务/关 累计买入 累计卖
姓名 期间末持
号 系 股数 出股数
股数
江铜铜箔设备工
程部经理
江铜铜箔财务管
理部副经理
江铜铜箔财务管
卿之配偶
江铜铜箔企业管
理部运营主管
江铜铜箔企业管
华之配偶
黄芳恩、黄强、郭国卿就其各自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
的行为分别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
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
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次分拆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
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杜阳鹏就其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出具如下声明
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
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
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次分拆的具体方案,本人未参与本次分拆方案的制定及决策
工作,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形。
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
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刘辉、周韬就其各自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分别
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
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
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次分拆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
意将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黄建琪就其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出具如下声明
和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
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
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本人披露有关内幕信息,本人不知悉本次分拆的相关内幕信
息,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形。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本人愿
意将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吴军就其亲属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出具如下声
明和承诺:
“1.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
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
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道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向其披露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情况,
本人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形。
幕信息或者建议任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
禁止的交易行为。
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
本人将促使本人亲属将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郭国卿、周慧华就其亲属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
分别出具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人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
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
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无关。
向其披露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本人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分
拆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幕信息或者建议任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
禁止的交易行为。
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
本人将促使本人亲属将违规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本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除上述自然人外,其他自然人核查对象于自查期间不存
在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自查结论
在筹划本次分拆过程中,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内部相关制度,在商议筹划、论证、决策讨论等阶段控
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已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履行了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核查证明及文件,经核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于自查期间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
为,前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
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影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公司出具的
查询结果、本次分拆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
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A 股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
具的说明及承诺等,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
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前述相关主体
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作出的相关说明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 A 股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
卖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分拆的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
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
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
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
基于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
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和承诺及相
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江西铜业
A 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分拆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