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科股份: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6 18: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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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99       证券简称:惠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5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惠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420号)核准,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3,925.0974万股(含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12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93,219,856.8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6,276,228.96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86,943,627.9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分别于2026年6月18日、2026年7月2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两次到账情况分别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6〕3-34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3-40号)。募集
资金到账后,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
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前期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已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因资金管理需求,依据有关授权,公司于近日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车公庙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储存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项目
           渤海银行股份有
     惠科股份有                                        长沙Oxide研发及
      限公司                                          产业化项目
             庙支行
      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隶属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三方协议签订主体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准确、完整。
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
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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