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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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
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财务、审计、股票投资价值、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标准等非法律事项
发表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财务、审计等内容的,本所严格按照有关方出具的专
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引用,但引用行为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
的专业资格。
三、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
的事项发表意见。
四、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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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本所同意公司在公开披露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
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进行上述
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此外,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
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
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授予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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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指 全称
公司、金信诺、上市公
指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计划
本次授予、本次激励计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划的授予 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励计划(草案)》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对象名单》 指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现行有效的《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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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6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四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及《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2026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
(三)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公司网站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予
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至 2026 年 7 月 9 日,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有异议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当面反映
情况等方式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反馈。
(四) 2026 年 7 月 10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截至该公告披露之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对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及
归属条件、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主体资格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 2026 年 7 月 17 日,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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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了
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
事宜。
(六) 2026 年 8 月 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七) 2026 年 8 月 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
定以 2026 年 8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授予的数量、价格和人数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0.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8.37 元。
(二)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6 年 8 月 4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三)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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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
予条件已经满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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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公司将及时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九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本次激励计
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根据《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授予条件已
满足,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已履行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
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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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 征 王 远
经办律师:
唐巧妆
时 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