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玮科技: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5 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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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6-71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即 2023 年 2 月 8 日起 42 个月。
占公司总股本的 61.50%;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28,647,319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6.41%。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2〕2253 号)批准,并经深交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12.00 万股,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81,352,091 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总股本为 108,472,091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83,253,810 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 76.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5,218,28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 23.25%。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份数量为 1,445,15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33%,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
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44)。
略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0,714,297 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 9.88%。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10,257,731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 9.46%;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456,566 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 0.42%。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
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4,380,3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4%。限售期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即 2023 年 2 月 8 日起 18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5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总股本为 108,472,091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62.1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1,008,098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37.81%。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股份,本次解
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4 户,股份数量为 66,713,9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50%;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28,647,3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41%。限
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即 2023 年 2 月 8 日起 42 个月,将于 2026 年 8 月 8
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因 2026 年 8 月 8 日为非交易日,故上市流通日顺延
至下一交易日 2026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一)。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计 4 名,分别是胡颖妮、胡湘仲、新余高凌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凌投资”)、新余凌玮力量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凌玮力量”)。上述股东在《广州凌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
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
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发行人
股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不会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该等承诺。
  (6)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
的其他规定。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涉及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
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涉及股份锁定
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同
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5)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
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
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
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涉及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
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
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将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所持
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
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
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
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份期间,若涉及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
定发生变化,则本人同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规定。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
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颖妮、胡湘仲在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关于招股说
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
市的承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和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承诺。
  截至 2023 年 5 月 24 日收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公司股票发行价为 33.73 元/股,鉴于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
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
限售流通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的股东无
其他特别承诺或追加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
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28,647,3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41%。
                                    本次实际可上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
序号     股东名称                          市流通数量   备注
                  总数(股)    售数量(股)
                                      (股)
        新余高凌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新余凌玮力量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66,713,993      66,713,993     28,647,31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1:胡颖妮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相关规定及股
东承诺,胡颖妮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为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即 12,688,891 股。
      注 2:胡湘仲先生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因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辞去董事的职务,原定
任期至 2025 年 2 月 16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湘仲先生离职时间离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已
超过半年,可转让其所持公司所有股份。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       数量(股)         比例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66,713,993     61.50%    -66,713,993
       高管锁定股          750,000      0.69%     38,066,674   38,816,674    35.78%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 IPO 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
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
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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