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能环境: 关于法院指定子公司重整管理人暨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5 17: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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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旺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6-63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子公司重整管理人
         暨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浙江立鑫破产预重整的议案》,同意
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浙江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立鑫”)破
产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5 年 9 月 9 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浙江立鑫破产预
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75)。
(以下简称“德清法院”)送达的《通知书》(2025)浙 0521 破申 36 号、《决定书》
(2025)浙 0521 破申 36 号,裁定受理公司对浙江立鑫的预重整申请,并同意浙江泽大
(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立鑫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法院
裁定受理子公司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95)。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62)。
指定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立鑫的管理人。同日,公司收到德清法院送达
的《公告》(2026)浙 0521 破 26 号,浙江立鑫的债权人应在 2026 年 9 月 4 日前,向
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 14 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定的管理人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实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德清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联系人:沈律师
  联系电话:1836728611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至 16:30
  二、债权申报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劳动路 567 号龙鼎大厦八楼
  邮政编码:313000
  已在预重整阶段申报的债权人若对已申报债权无实质性调整或补充申报的,无须重
新申报;已申报附利息债权的停止计息日由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调整至法院受理破产重整之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
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
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须承
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召开。现场会议会场将设于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莫干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
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镇黄郛东路 576 号),非现场会议包括书面邮寄、网络、短信、微
信等方式。具体参会指引由管理人届时另行通知。
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
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四、风险提示
  虽然目前浙江立鑫已进入重整程序,但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
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后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
执行等可能,后续重整事宜尚具有不确定性。无论浙江立鑫能否重整成功,公司均将督
促浙江立鑫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
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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