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〇二六年八月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时间:2026 年 8 月 18 日 14 时 30 分
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平路 505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四、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8 月 18 日
至 2026 年 8 月 18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五、会议主持:董事长 茹正伟
六、会议审议事项
七、会议议程
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会议将进行表决的事项
非累积投票事项:
二、现场会议监票规定
会议设计票人两名(其中股东代表一名、律师一名)和监票人两名(其中股东代表
一名、律师一名),于议案表决前由股东推举产生。
计票人的职责为:
监票人负责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公司聘请的律师与计票人和监票人共同负
责计票和监票。
三、现场会议表决规定
东会有效表决权的比例决定。股东及代理人对表决票中的议案,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
弃权,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并在对应项内“√”。股东或代理人应在每张表决票的签名
栏内签名,不按上述要求填写的表决票视为无效。
决权股份总数。
本次股东会表决方法采用非累积投票制。
全部议案宣读完毕,与会股东或代理人即就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后由计票人收集、
统计表决票数。
四、表决结果的宣读
计票人统计好现场表决票数后,监票人宣读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结
果;待网络投票结果出来并汇总后宣读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及网络投票汇总
表决结果。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德法瑞 100%股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及公司战略规划,为优化产业布局及资源配置,控制经营风险,
调整业务布局,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售全资子公司江苏德法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德法瑞”)100%股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拟将所持全资子公司德法瑞 100%股权转让给常熟市正太纺织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正太纺织”或“受让方一”)及李呈龙先生(以下简称“受让方二”),交易金额为
李呈龙受让德法瑞 1.00%的股权,交易金额为 178.80 万元。
本次交易是公司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及公司战略规划,为优化产业布局及资源配置,
控制经营风险,调整业务布局,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二、 交易标的介绍
(一)交易标的概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持有的德法瑞 100%的股权。德法瑞的主营业务为墙布的生产
和加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
让的情况,亦未涉影响交易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
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德法瑞的主营业务为墙布的生产和加工,其相关资产运营正常。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交易标的无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交易标的实体信用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名称 江苏德法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类型 股权资产
本次交易股权比例(%) 100
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审计机构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是否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审计
?是 □否
机构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6 年 6 月 30 日
(已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8,189.38 20,344.16
负债总额 8,987.34 1,390.01
净资产 19,202.05 18,954.15
营业收入 5,694.45 2,916.97
净利润 -4,014.59 -247.9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3,750.84 210.53
润
三、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买方简要情况
交易标的及股权比例或份 对应交易金额
序号 交易买方名称
额 (万元)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法人/组织名称 常熟市正太纺织有限公司
91320581566860720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适用
成立日期 2010/12/20
注册地址 常熟市沙家浜镇久隆路 9 号 1 幢
主要办公地址 常熟市沙家浜镇久隆路 9 号 1 幢
法定代表人 李呈龙
注册资本 5500 万元
经纬编纺织品、服装、家纺产品及其辅料生产、销售;从事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主营业务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李呈龙
交易对方一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披露主要财务数据的主体名称 常熟市正太纺织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自身
相关主体与交易对方的关系 □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具体为
项目
资产总额 11,739.11 14,134.03
负债总额 6,341.81 8,398.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897.30 4,235.05
营业收入 34,547.08 16,197.56
营业利润 750.34 182.82
净利润 1,248.03 354.31
截至目前,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执行信息公开网,正太纺织不存在
重大行政处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正太纺织与天洋新材及下属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姓名 李呈龙
主要就职单位 常熟市正太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是 否
李呈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天洋新材及下属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苏华评报字[2026]第 648
号),以 2026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江苏德法瑞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 2026 年 06 月 30 日的资产总额账面值 20,344.16 万元,评
估值 19,042.42 万元,评估减值 1,301.73 万元,减值率 6.40%;负债总额账面值 1,390.01
万元,评估值 1,390.01 万元,无评估增减值;净资产账面值 18,954.15 万元,评估值
本次拟转让的德法瑞 100%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为 17,652.41 万元。参考上述评估结
果并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转让德法瑞 100%股权的交易金额为 17,880 万元。
(1)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名称 江苏德法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 协商定价
? 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依据定价
定价方法
? 公开挂牌方式确定
? 其他:
?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17,880
交易价格
? 尚未确定
评估/估值基准日 2026/06/30
采 用 评 估 / 估 值 结 果 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 □市场法
(单选) □其他,具体为:
评估/估值价值:17,652.41(万元)
最终评估/估值结论
评估/估值增值率:-6.87%
评估/估值机构名称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评估基本情况
价值。
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账面资产总额 20,344.16 万元,负债总额
①基本假设
a、持续经营假设: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可以持续经营下去,企业的全部
资产可以保持原地原用途继续使用下去。
b、交易假设:假设所有待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根据待估资产的交易条件
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
c、公开市场假设: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
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
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
础。
②具体假设
a、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
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b、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c、假设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房地产用途除租赁外不
做其他新增产线及新产品的生产经营规划,公司的经营者是负责的,并且公司管理层有
能力担当其职务,核心团队未发生明显不利变化。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d、假设相关资质的市场准入条件未发生变化,被评估单位的特定行政许可、特许经
营资格等资质到期能够接续。
e、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
要方面基本一致。
f、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设条件发
生变化时,本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
估结论的责任。
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在未考虑股权缺少流动性折扣的前提下,江苏德法瑞新材
料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全 部 权 益 在 评估 基 准日 2026 年 06 月 30 日 的 市场 价 值 为
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增减值对税金的影响,最终应由各级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
时确定。
①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德法瑞申报的房屋建筑物中有 4 项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其中有 2 项仅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有 2 项无证,本次未考虑以下房屋在实际权证领取
时与本次申报的面积差异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序 建筑面积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称 2
号 m
②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无。
③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次评估应收账款中,应收绍兴麦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14.00 万元货款涉及诉讼,
基准日时尚未开庭,被评估单位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未考虑上述货款诉讼后可收
回金额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④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无。
⑤重大期后事项:无。
⑥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无。
⑦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除上述事项外,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发现其他特别事项和重大期
后事项,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价格以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
[2026]第 648 号)为定价基础,参考评估结果并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转让德法瑞
原则,价格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出售资产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1(受让方):常熟市正太纺织有限公司
乙方 2(受让方):李呈龙
(“乙方 1”和“乙方 2”合称为“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事宜(“本次股权转让”)达成如
下协议:
有目标公司 99%股权,甲方向乙方 2 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 1%股权。甲方所持
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均未设定质押、保证或任何可能妨碍甲方对外转让
目标公司股权的其他限制,并保证就其所知目标公司的股权不会遭第三方追
索。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收购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
万元、持股 99%;乙方 2 出资 247.28 万元、持股 1%。
元,经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 17,880 万元人民币。
的,双方可依据实际损益金额调整股权转让对价,并在补充协议中确认。但
本协议签署后,该价格不受相关资产市场交易价格波动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
继。首次交割日(定义见第 4.1 条)前,目标公司因持续经营将会导致目标公司资
产、负债发生变化, 转让双方同意,目标公司资产因折旧导致资产净值减少,不
影响本次交易的定价。
加外,目标公司无其他未披露应收、应付、借款、担保、赔偿义务;首次交割日前
如有未披露的隐性负债、或有负债、担保责任、赔偿义务全部由甲方全额承担,乙
方及目标公司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乙方 1 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0,000】
万元。因甲方已分别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2026 年 5 月 27 日、2026 年 5 月 30 日收到
乙方 1 支付的本次股权转让保证金共计【3,000】万元,各方一致同意,该笔保证金直
接用于冲抵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冲抵后,乙方 1 应按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7,000】万
元。
(1)自甲方股东会就本次股权转让审议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 1 向甲
方支付 7,401.2 万元、乙方 2 向甲方支付 178.8 万元,合计 7,580 万元。
(2)甲方全额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及第二期款项后、2026 年 8 月 31 日前,双方
共同至目标公司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等变
更申请。
(3)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目标公司本次股权转让的税务结算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印花税、所得税等)。涉及到本次股权转让的税款按照法律法规,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乙方 1 应于本次股权转让首次交割日起满 12 个月后【30】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
第三期款项。
账户名称: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行南翔支行
账号:310069082018010012488
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目标公
司取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首次交割日。
税务申报表等原件资料交接给乙方,并制作截至首次交割日的《交割资产清单》,
甲方和乙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标公司原有的印鉴由双方进行留样(留样表双方盖章确认)后,由甲乙双方对原有
印鉴进行破印,目标公司新印章的刻制乙方自行申请办理。
日。第二次交割日起视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
承担,于首次交割日后产生的债权债务则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1) 甲方确认目标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均为合法取得,目标公司对该等资产拥有合法、
完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分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瑕疵;乙方在此基础上同意按
照本协议受让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
(2) 甲方、目标公司向乙方提供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材料(包括有关目标公司财务报
表等)均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任何虚假记载或重大的遗漏。
(3) 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或可能对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本协议
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权利请求、索赔、仲裁或诉讼。
(4) 目标公司现有对外应收债权诉讼:案号为(2026)苏 0685 民初 4966 号,该案系
第三方欠付目标公司款项形成的债权追索案件,诉讼事宜由甲方负责推进处理。该
案产生的诉讼相关费用可由目标公司先行垫付,最终由甲方承担;该案执行回款、
调解款项、利息等全部回款资金归属甲方所有,如最终未执行到款项损失由甲方承
担。
(5) 目标公司在市监、税务、环保、安全、劳动、社会保险等方面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6) 目标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首次交割完成前,其经营、资产、管理成效、财务状况及
前景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任何未予披露或明显不合理的对外负债(即隐性
债务),亦不存在此类法律、司法、仲裁或行政诉讼风险。
(1) 乙方 1 本次受让股权已履行内部股东会 / 董事会审批,不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投
资限制;乙方 1 的股东及乙方 2 无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行政处罚、大额逾期债务、
司法限制转让财产情形。
(2) 乙方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和/或银行贷款,如无法获得银行之贷款,乙方有能力
另行自筹资金以保证本次股权交易顺利完成。
(3) 乙方完全知悉甲方为上市公司,承诺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上市公司公告披露、监管
问询答复工作,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 1 自身股权结构、各乙方资金来源、征信、无
违规证明等甲方履行信息披露所需文件,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披露材料。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首次交割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间(下称“过渡期”)。
过渡期间,甲方承诺目标公司应维持日常经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目标
公司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署合同及进行目标公司重大事项的变更等事宜,不得
以其拥有的资产或以目标公司名义为甲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
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损益均由甲方享有或承担;过渡期后所产生的损益均
由乙方享有或承担。过渡期间,若目标公司有盈利的,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盈利金
额调增第二期款项,由乙方 1、乙方 2 按各自相对受让比例向甲方支付;若目标公
司在此期间产生亏损的,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亏损金额调减第二期款项,甲方按照
乙方 1、乙方 2 各自相对受让比例折算后退回对应金额。
本协议任一方如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行为,违约方应依法向守约
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
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第三方服务费等。
(1) 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乙方有
权按照已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四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该迟延履行超过 30 日,乙
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 10%作为根本违约金。如因
乙方付款迟延及因乙方未能积极配合导致向有权部门提交变更登记材料延后的,则
不视为甲方违约。
(2) 如甲方、目标公司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承诺,或者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因甲方
未向乙方披露的目标公司隐形债务(如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 1 有权在第三
期款项中扣除相关损失金额或另行向甲方追偿。
(1) 任一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款项,每迟延一日的,甲方有权按照
当期应收未收股权转让交易价款的万分之四向违约乙方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该迟
延履行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任一乙方承担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
款的 10%作为根本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已收款项中扣除相应部分的违约金,余
额部分返还给乙方。
(2) 任一乙方不配合甲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每迟延一日的,甲方有权按照本次
股权转让交易价款的万分之四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该迟延履行超过 30 日,甲方有
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任一乙方承担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款的 10%作为根本违约金。
甲方有权直接在已收款项中扣除相应部分的违约金,余额部分返还给乙方。
任意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任一方应于合同解除后向另一方返还应返还的
款项。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外,本协议所记述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双方在协商
本项目期间获取的对方商业信息均为保密信息,除非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向
第三方披露任何内容及进展,并且尽力防止保密信息被其他人以不合法的手段获取。
如根据法律要求需向任何管辖地区的管理当局或政府机构披露本协议的信息时,披
露方应在披露之前与对方进行协商,按照对方的要求尽可能地寻求并采取相关的补
救措施,尽可能把披露内容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从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日止的期间,未经对方事先同意,另一方不
应与除对方以外的任何人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包括间接转让)事宜进行任何形式
的谈判、接触、协商或签署任何法律文件。
因不可抗力致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约的,该方可中止或暂停履行义务。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征收征用、
战争、冲突、罢工、骚乱、重大疫情等。
(1) 受不可抗力影响方须立即书面告知对方,并出具相关证明;
(2) 不可抗力持续的,定期书面更新受阻情况。双方均应积极止损、留存损失证据;因
未采取合理措施扩大损失的,过错方自行承担扩大部分损失。
(3) 一方迟延履约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4) 对不可抗力定性、损失金额存在争议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1) 各方自行承担己方人员、财产损失;履约受阻的,履行期限相应顺延;
(2) 损失分担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持续阻碍履约满 90 日,双方协商履约或解约方案;事发 180 日内协商
不成的,任意一方书面通知后可单方终止本协议。
辖。
法院管辖。
(1)本协议自经各方签署;
(2)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同意;
(3)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未提出异议。
该等协议应与本协议约定的原则一致。
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效和可执行性。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
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
行的程度。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查,认为付款方具备本次股权转让涉及交易款项的支付能力,
不存在该等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
六、出售资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出售德法瑞 100%股权,是结合自身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情况作出的决策,
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及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会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不涉及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等情况。
本次股权出售完成后,德法瑞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
不存在为德法瑞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的情形,该公司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