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皓宸医疗 公告编号:2026-022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金海棠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发来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变更情况
合同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沪 74 民初
款人民币 362,298,413.97 元及自 2020 年 6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回购款
(以人民币 294,173,029.62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计算);被告尹宏伟对被告
左家华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尹宏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左家华追偿;公司应对被告左家华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不能清偿部分
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后因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沪民终 649 号民事判决,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
法院将该案交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2023 年 6 月 19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作出(2023)沪民申 14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沪 74 执 1082 号之 一] ,裁 定变价公司持有 的抚顺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出资 额
执 1082 号之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2026)沪 74 执恢 43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
产令》。2026 年 7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6)沪 74 执恢 43
号《执行裁定书》,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获悉,上海金融法院将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 10 时起至 2026 年 8 月 27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
网络平台对公司持有的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 22,700 万元的股权
(持股比例为 6.68%)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本次收到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本公司金海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上海金
融法院(2020)沪 74 民初 1514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
贵公司应向本公司履行如下给付义务:
就左家华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截至 2020 年 6 月 15 日的回购款 362,298,413.97
元及自 2020 年 6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294,173,029.62 元为基数、按
年利率 9%计算的回购款中左家华不能清偿的部分,贵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
任(以上海金融法院一拍流拍价格即 264,887,000 元为上限)。
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已将上述
判决书项下对贵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抚顺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具体
情况如下:
书所享有的对贵公司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及相应的
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从权利。
码:91210400701810997X,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东七路 7 号,法定代表人:
刘成)。
效力。贵公司此前对本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自本通知到达之日起,贵方不得再
向转让方清偿上述债务,否则不产生债务清偿的法律效力,贵方应向抚顺市城建
投资有限公司履行。贵公司对本公司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向抚顺市城建投资有限
公司主张。贵方此前已向转让方履行的部分,仍属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
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现本公司依法向贵公司发出本通知。
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时向抚顺市城建
投资有限公司履行。
如上海金融法院未出具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受让方的,则本次债权转
让通知不发生效力,贵方仍应向转让方履行。”
二、相关风险提示
鉴于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相关裁定书,本次债权人变更尚
存在不确定性。截至目前,本次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暂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其他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
息 披 露 媒 体为 《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 证 券报 》、《证 券 时 报》及 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