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能环境: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5 0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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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旺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6-62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浙江立鑫破产预重整的议案》,同意
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浙江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立鑫”)破
产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5 年 9 月 9 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浙江立鑫破产预
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75)。
(以下简称“德清法院”)送达的《通知书》(2025)浙 0521 破申 36 号、《决定书》
(2025)浙 0521 破申 36 号,裁定受理公司对浙江立鑫的预重整申请,并同意浙江泽大
(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立鑫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法院
裁定受理子公司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95)。
  一、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重整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7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天字圩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单超
  公司名称:浙江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 年 3 月 15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安里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聂永国
  注册资本:5,250 万元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石墨
及碳素制品制造;再生资源加工;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
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
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
售;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电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进出
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
  受理法院名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6 年 8 月 3 日
  裁定书案号:《民事裁定书》(2025)浙 0521 破申 36 号
  《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德清法院认为,浙江立鑫系由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准登记,住所地位于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安里路 1 号,故德清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浙江立鑫是依法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适格主体。
浙江立鑫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为进一步识
别浙江立鑫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德清法院先行对浙江立鑫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
间,根据管理人的调查、履职情况,结合重整投资人的招募遴选情况,管理人已制作重
整方案,可初步证明浙江立鑫具备重整价值和可能。综上,申请人申请对浙江立鑫进行
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受理
对浙江立鑫的破产重整申请。
  二、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浙江立鑫主要资产、资质具备一定的重整投资价值,通过重整有利于盘活债务
人资产,延续重要经营资质,充分实现债务人的市场价值,若浙江立鑫重整得以成功实
施,将提高债权清偿率,实现企业挽救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双赢效果。
  在重整期间,公司及浙江立鑫将依法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分别
履行债权人、债务人的法定职责,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
论证解决债务问题和未来经营发展问题的方案,力争重整计划成功执行。
  三、风险提示
  虽然目前德清法院裁定浙江立鑫进入重整程序,但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
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后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
批准后无法执行等可能,后续重整事宜尚具有不确定性。无论浙江立鑫能否重整成功,
公司均将督促浙江立鑫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
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5)浙 0521 破申 36 号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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