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5 证券简称:宝利国际 公告编号:2026-030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7 月 31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7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T3-601A 公司会议室。
结合的方式。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4 人,代表股份 330,034,86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4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5,734,02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54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9 人,代表股份 224,300,8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497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2 人,代表股份 19,359,73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058,9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8 人,代表股份 16,300,8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803%。
(三)公司非独立董事笪扬先生、郑毅先生、曾庆波先生,董事会秘书罗再
强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合
肥)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江苏
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金晔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1,763,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2,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88,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756%;反对8,128,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876%;弃权142,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1,302,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4,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27,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933%;反对8,548,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561%;弃权184,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0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夏发柱律师、王腊梅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署的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