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国际: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宝利国际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31 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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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置地·栢悦中心 12 楼
    电话:(0551)65633326   传真:(0551)65633323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接受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夏发柱、王腊梅律师
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
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
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
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6 年 7 月 16 日以公告方式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网
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题等事项。
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新虹街道申武路 109 号虹桥丽宝广场 T3-601A 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副董事长笪扬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31 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持有公司股份 105,734,0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548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259 人,代表股份 224,300,8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4.49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
身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
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
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其中,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金晔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列于本次会议
通知的各项议案均按照本次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或网
络投票系统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网        经办律师:               网
         金磊                      夏发柱
                       经办律师:               网
                                 王腊梅
                      日期:202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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