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形股份: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31 19: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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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60           证券简称:凤形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9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31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锦江路 99 号商联中心 B1
楼 1501-1504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政华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73 人,代表公司股份 29,271,6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274%。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25,229,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26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公司股份 4,041,7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09%。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邵芳律师和黎婷婷律师对此次股东会进
行见证。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07,988,706 股,公司通过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652,000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9,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9,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53%;反对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合计持有
表决结果:同意 29,251,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08,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3%;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0%;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7%。
  表决结果:同意票 25,230,003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股数量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秦永宏先生当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25,244,0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股数量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刘志祥先生当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29,253,478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票 5,10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10,6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92%;反对 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3%;弃权 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邵芳律师和黎婷婷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凤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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