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新材: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31 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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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惠州
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信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情况下,运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适度低风险的短期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理财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资
金使用安排合理。
  (二)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投资期限
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的委托理财金额(含前述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
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投资额度。
  (三)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四)委托理财品种
  公司拟委托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仅限于购买低风险
的银行理财产品,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五)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银
行信贷资金。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委托理财的实施方式
  为便于后期工作高效开展,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
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发行
主体、明确投资金额、期限、选择投资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协议等,具体事项由
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授权期限与决议有效期限一致。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根据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相关产品,因此委托理财的实际
收益不可预期。
品的价格因素影响,需要遵守相应交易结算规则及协议,相比货币资金存在着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原则,选择稳健的投资品种,并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
入,防范公司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
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控制投资风险。
在公司审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如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目,做好账务核算工作。
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计划和财务状况,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流动性、安
全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
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资金使用安排合理,有利
于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
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自有资金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
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科目。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为了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拟使用总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拟委托国有大型商业银
行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仅限于购买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为自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在
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事宜,具
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授权有效期与上述期限一致。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已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除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家明              王玮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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