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7 证券简称:特发服务 公告编号:2026-031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7 月 30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07 月 3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07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司会议室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9,386,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591,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3088%。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93,79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001%。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5,591,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8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5,591,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87%。
(4)公司董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1.01、审议通过了《选举陈宝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416,01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21,01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5210%。
议案 1.02、审议通过了《选举崔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366,00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71,00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6267%。
议案 1.03、审议通过了《选举杨玉姣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366,02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71,02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6270%。
议案 1.04、审议通过了《选举王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366,02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71,02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6270%。
议案 1.05、审议通过了《选举张咏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366,03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71,03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6272%。
(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选举车晓昕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366,99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71,99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6445%。
议案 2.02、审议通过了《选举张作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367,00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72,00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6446%。
议案 2.03、审议通过了《选举唐继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9,365,01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70,01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60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俊、杨浩宇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