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532 号
致: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30 日
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 1010 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
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7 月 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该《会议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7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 1010 号特发文创
广场五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宝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2 人,共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9,386,8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8088%,其中: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795,1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5.5001%。
股东共计 1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591,7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08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9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 5,591,8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08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416,01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21,013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9,366,00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1,005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9,366,020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1,020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9,366,02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571,025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9,366,03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1,036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366,999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571,999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9,367,00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2,005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9,365,01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70,014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王 俊
______________
杨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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