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GHFLYJS〔2026〕349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宁夏东方
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
川)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石薇、刘杨朔律师出
席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
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召 开 ,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通 知 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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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为:
上 述 审 议 的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2026 年 7 月 14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志学先生
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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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 280 人,代表股份 23,435,3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
合法。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
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7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3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
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表决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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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计,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3 人,网络参会股东共 280 人,
共代表股份 234,497,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58%。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233,727,711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黄志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234,201,004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于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234,200,704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闫永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234,201,598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韩翠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234,200,610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葛岩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234,199,489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吴春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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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234,203,569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王幽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234,199,277
股有效表决票获得通过。叶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票的 99.954%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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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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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柳向阳
律师 石 薇
刘杨朔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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