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3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7 月 30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7 月 30 日~2026 年 7 月 30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7 月 30 日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刊载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41 人,代表股
份 123,977,1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391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21,163,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905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9 人,代表股份 2,813,97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48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含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39 人,代表股份
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北京
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1,632,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108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9,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29%。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1,922,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342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59,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903%。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1,718,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178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5,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448%。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1,726,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184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62,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013%。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1,690,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155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7,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96%。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1,680,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147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7,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75%。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1,690,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8.155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6,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33%。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