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顺电子: 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9 21: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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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6-095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融资租赁及担保情况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宇顺电子”)分别于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及《关于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融资租赁机构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售后回租),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并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2026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拟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5)、《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86)、《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6-094)。
(以下简称“中恩云信息”)与兴智贰号(天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兴智贰号”)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物为中恩云信息的设备/资产,融资额总额为 46,740 万元,每一设备/资产项
下的租赁期限均为 48 个月,自起租日起算。中恩云信息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公司对该融资租赁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公司与兴智贰号签署了《保证
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详见下文。
   兴智贰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融资租赁及担保事项
已经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在股东会审批额度内,股东会已
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协议和法律文件等,本
事项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担保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7 月 13 日、2026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
四次会议、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70,000 万元
(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此议案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下简称“工业智能”)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中国
银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借款期限 36 个月。
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6-071)
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详见下文。
  二、融资租赁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商秘自贸托管 13779 号)
融资租赁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付日
人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恩云信息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承租人义务提供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宇顺电子与兴智贰号签署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智贰号(天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债权:债权人(作为出租人)与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
为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项下债权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承租
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无论该债权是否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产生),包括但不限于承
租人按照主合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
迟延违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提前还款违约金、占用费、使用费、资金使
用费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发生变化,应以变化之后相
应调整的债权金额为准;
          (2)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的履行;
                               (3)债
权人为维护及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
保全费、保险费、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
鉴定、处置等费用及第三方收取的依法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等)。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满三年时止。如主债权为分期履行,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
  (二)宇顺电子与中国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深圳市宇顺工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
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
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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