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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420 号
致: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
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
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9日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233号深圳湾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7 月 29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34人,代表股份113,442,17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0.478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29,154,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2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651%;
弃权14,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93%。
(二)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同意29,154,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2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651%;
弃权14,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7%。
同意29,150,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2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794%;
弃权14,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87%。
同意29,152,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2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651%;
弃权16,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55%。
同意29,152,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2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651%;
弃权16,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55%。
同意29,152,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2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651%;
弃权16,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55%。
同意29,195,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8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188%;
弃权16,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55%。
同意29,196,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8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185%;
弃权16,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55%。
同意29,152,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22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621%;
弃权17,2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85%。
同意29,152,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8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154%;
弃权60,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51%。
同意29,146,2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8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154%;
弃权67,0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279%。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29,148,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8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328%;
弃权59,4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21%。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
同意29,152,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8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188%;
弃权59,4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21%。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29,152,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8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188%;
弃权59,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28%。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29,152,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8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185%;
弃权59,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31%。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29,152,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8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188%;
弃权59,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28%。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113,243,2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3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20%;
弃权60,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33%。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同意29,152,7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8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154%;
弃权60,5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58%。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同意29,135,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9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777%;
弃权59,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28%。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9,152,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8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188%;
弃权59,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028%。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同意113,201,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8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96%;
弃权60,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30%。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113,201,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18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96%;
弃权60,1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3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至7、议案9至1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奉望
实业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前述议案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议案12《关
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1至11、议案13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袁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