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金太阳 证券代码:300606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
金太阳 300606.SZ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金太阳 300606.SZ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
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
配股权等;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30.00 万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834.78 万股的 3.11%。其中,首次授予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3,834.78 万股的 2.67%;预留 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 出 限 制 性 股 票 总 数 的 13.95% , 占 本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日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预留部分将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对象。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
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计划的约定进行
授予。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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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 16.71 元/
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
宜,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49 人,具体包括公司及子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 2 名外籍
人员),公司独立董事不在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
定。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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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情形;
八、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应为交易日。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
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上市公司不
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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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特殊说明,以下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太阳、公司、本公司 指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案)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相应部分股
归属 指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归属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归属条件 指
足的获益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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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并由公司股东会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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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及本计划的变更和
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
通过后,报股东会审批。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
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审议通过,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
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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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含 2 名外籍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9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本次激励对象包括 2 名外籍人员,该等人员在公司核心岗位上担任重要职务,
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外籍高端人才,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
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纳入上述外籍员工作为激
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激励对象: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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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
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
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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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30.00 万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834.78 万股的 3.11%。其中,首次授予 37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6.05%,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 13,834.78 万股的 2.67%;预留 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13.95%,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3,834.78 万股
的 0.4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
下: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公告日公司总
(万股) 例 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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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籍员工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 41 人) 213 49.53% 1.54%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370 86.05% 2.67%
预留部分 60 13.95% 0.43%
合计 430 100.00% 3.11%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
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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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根据《管理办法》和《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
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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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
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为激励
对象能否办理归属的条件。归属期以及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4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三个归属期 3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
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
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
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票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
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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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
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豁免短线交易情形除外)。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
定处理上述情形;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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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6.7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约定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1.35 元/股的 50%,为每股 15.68 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3.42 元的 50%,为每股 16.71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一致,为每股 16.7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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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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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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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归属,以达到绩效考核目
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
属比例,具体如下所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6-2028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扣非净利润(万元)
归属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6 年 2400 20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7 年 2800 2240
第三个归属期 2028 年 3200 2560
注:上述 “扣非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扣非净利润”
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下同。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业绩考核系数公式
A≥Am X=100%
扣非净利润 An≤A<Am X= A / Am ×100%
A<An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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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
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扣非净利润(万元)
归属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7 年 2800 2240
第二个归属期 2028 年 3200 2560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业绩考核系数公式
A≥Am X=100%
扣非净利润 An≤A<Am X= A / Am ×100%
A<An X=0%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
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
效。
(四)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和 C”三个档次,届时依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
属前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实际归属比例。个人当年实际
可归属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比例×个
人层面归属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评结果 A(优秀) B(良好) C(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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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分数 >= 90 分 80 ~ 89 分 < 80 分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
完全归属的,则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五)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设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两个维度。
其中,公司层面以扣非净利润作为核心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较为客观、
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盈利水平、经营质量及持续发展能力。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
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及激励情况、行业发展状况以及
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出发,设定的考核指标
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
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设置了严密的业绩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成果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业绩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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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
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
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 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
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 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如有其他未列明的股权相关变动情况发生,应对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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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
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 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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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
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
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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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
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
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董事会审议草案当日使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选取如下:
期限)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公司以上参数的确定与官方数据一致,符合 Black-Scholes 模型的要求以及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时间范围的确定,有利于合理地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包括其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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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由本激
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费用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
份支付费用。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
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
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人员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
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
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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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
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
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律师
对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文件。
(五)公司就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不少于 10 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激励计划,以特别决议审议
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
法律意见书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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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后续的归属(登记)
事宜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等其他事项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
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审议通
过,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
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确认股权激励计划
的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
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首次授予公告的,本
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
(六)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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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
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
照公司规定缴款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款视为激
励对象放弃认购已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
励对象,当期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
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归属事宜。
(四)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市场
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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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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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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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
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
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
批准,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归
属。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
自身意愿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情节
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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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相关权益,并按规定限售
和买卖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的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
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
(九)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纠纷或争议解决机制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公司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因本计划实施情况产生任何
争议或纠纷,各方应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友好协
商解决;如果协商失败或当事人一方拒绝协商,双方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申请调解程序。若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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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争议或纠纷,任一方有权将争议事项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
诉讼方式解决。
四、其他说明
本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子公司员工聘用期限
的承诺。公司和子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
工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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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不对激励对象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
行:
(三)公司因本次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
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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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执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
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
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公司辞退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
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因退休不再返聘等情形而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的,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如发生因退休不
再返聘的情形,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
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
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考
核条件。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
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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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考核条件。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
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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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执行。
三、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四、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后续管理,本激励计划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