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药业: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9 20: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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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 2026-086 号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债券代码:11007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80 号)批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数量为
发行费用 17,680,629.03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82,319,365.51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48
号)。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2026 年 5 月 21 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及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
于新建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制剂数字化智能制
造建设项目”变更为“年产 8,000kg 索马鲁肽中间体建设项目”;同时本次节余募
集资金约 14,850 万元,其中 11,000 万元用于投资建设前述新项目,新项目由子公
司湖北赛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赛奥”)实施,剩余约 3,850 万元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
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40 号)。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
     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
     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7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39 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批准,近日湖北赛奥开立了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同时公司与湖北赛奥、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商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公安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与管理。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截至 2026 年 7 月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29 日募集资金专        募集资金用途
                                            户余额(元)
                                                           年产 8,000kg 索马
                                                           目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放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及《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于丁方“年产 8,000kg 索马鲁肽中间体建设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丁三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鸣、潘洵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
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
方、丁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
定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
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乙丙丁四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一方
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机关要求对监管
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的,乙方有义务予以协助,不视作违约。若存在争议无
法协商解决,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于丁方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鸣、潘洵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
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乙方、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履行
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实践中如遇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对甲
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的,乙方有义务予以协助,不视作乙方
违约。甲方、丙方、丁方之间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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