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8 证券简称:中科信息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治理
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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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持
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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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层。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
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
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所有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
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
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股民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报道,安排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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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
券分析师调研;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
(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现场参观;
(十)电话咨询;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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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
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
信息。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公司应认
真核查特定对象告知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
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
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可以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并保证咨
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
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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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将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
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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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以公告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
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
持。
第二十四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
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
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
分析,并提出对策。如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六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