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G12295 号
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一、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1-2
二、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1-2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ZG12295号
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6 年 2 月 5 日止的《中电科
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6 年 4
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公告格式(2026 年 4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这种责
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资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
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
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
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上述专
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
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鉴证报告 第1页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6 年 4 月修订)》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
(2026 年 4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
情况。
五、报告使用范围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
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6 年 07 月 27 日
鉴证报告 第2页
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5]1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2026 年 4 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2026 年 4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18 号)同意,公司已发行人
民 币 普 通 股 17,370.00 万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9.47 元 , 共 募 集 资 金 人 民 币
其 他 不 含 税 发 行 费 用 及 印 花 税 27,178,832.51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对上述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 ZG10015 号验
资报告。
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
用、管理和监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
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199,500.00 150,000.00
公司若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
则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途径补充解决。
公司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金额 (扣除发行费用后)超过上述项目所需资金,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将超募资金用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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