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 聚合顺2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8 19: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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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 楼 9-12 层 邮编:3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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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六年七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就公
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
已于 2026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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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于
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8 日 9:
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为: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8 人,共计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21,238,291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6.7480%(本法律意见书中保
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计 7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65,089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562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为 20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173,202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1855%。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上证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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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网络有限公司已经对其身份进行了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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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份的议案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用记名方式就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以上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68,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6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36%。与温州永昌控
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
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52,9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7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339%。与温州永昌控
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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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53,6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8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857%。与温州永昌控
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53,6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7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438%。与温州永昌控
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62,5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7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433%。与温州永昌控
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44,0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7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438%。与温州永昌控
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65,6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17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094%。与温州永昌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
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64,6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17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094%。与温州永昌
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
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56,3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17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292%。与温州永昌
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
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68,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19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009%。与温州永昌
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
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66,7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17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091%。与温州永昌
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
议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59,9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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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共计 6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36%。与温州永昌控
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
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57,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335%。与温州永昌控
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
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57,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335%。与温州永昌控
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
通过。
  (六)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57,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335%。与温州永昌控
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
通过。
  (七)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59,9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6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36%。与温州永昌控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
通过。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56,5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17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152%。与温州永昌
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
议通过。
  (九)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
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57,8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335%。与温州永昌控
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
通过。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680,6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297%。与温州永昌控
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
通过。
  (十一)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51,7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631%。与温州永昌控
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
通过。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增持
公司股份的议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59,2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335%。与温州永昌控
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
通过。
  (十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共计 18,755,4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共计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471%。与温州永昌控
股有限公司、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审议
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13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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