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57 证券简称:雅葆轩 公告编号:2026-069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时间和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股数 67,962,064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67,962,064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一)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0 0% 0 0% 0 0%
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谢发友、宋伟鹏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