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6-073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于2026年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对《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确
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
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27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
出意见,人力资源部统一反馈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截至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
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拟激励对象在
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
文件的规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10.4条的规定,并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以上激励对象
包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志华、HE YUNFEN(贺芸芬)夫妇。公司将其纳入
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肖志华先生现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才,在公司的战略规划、
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
于公司长远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HE YUNFEN(贺芸芬)女士现任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生物药研发经验,全面参与公司战
略规划、运营管理,是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核心人
员。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有助于促进公司
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含12
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的生物医药行业,
人才竞争比较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
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吸引优秀人才,促进公司核心
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该等员工作为
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除实际控制人肖志华、HE YUNFEN(贺芸芬)夫妇外,《激励计划(草案)》
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实际控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相关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激励计划(草案)》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