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凯(辽宁)生
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已 经 发 生 或存 在 的 事实 和《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公司法》 (以 下简称 “ 《公 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
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凯(辽宁)生
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凯(辽宁)生
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7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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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
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会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
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7月27日(星
期一)14时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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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站披露了《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
方式、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
要求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载明了应载明
的相关内容,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日期不少于十五日,且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阜蒙县伊吗图镇氟化工园区安仁路6号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召开。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7日9:15-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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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会的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资料,本所律师
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609,28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00,83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122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4,210,11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100%;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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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21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类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
票、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
未提出异议。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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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
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16,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67%;反对 310,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5%;弃权 83,34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07,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685%;反对 310,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35%;弃权 83,3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80%。
关联股东阜新凯润同创资产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且未
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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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16,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67%;反对 349,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9%;弃权 43,94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07,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685%;反对 349,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69%;弃权 43,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45%。
关联股东阜新凯润同创资产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且未
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816,69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3%;反对 349,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3%;弃权 43,94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07,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757%;反对 349,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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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98%;弃权 43,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45%。
关联股东阜新凯润同创资产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且未
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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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海容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