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也不包括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东会批准的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相符。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
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的条件已成就。同
意公司以 2026 年 7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5.13 元/股的授予/行权价格向符合
条件的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向符合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
象授予 27.00 万份股票增值权。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