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太原重工”)控股股东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太重集团”或“增持人”)的委托,就太重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增持太原重工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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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增持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了公司、增持人如下保证:
(一)公司、增持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增持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三)公司、增持人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
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四)公司、增持人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
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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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太原重工、公司 指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太重集团、增持人 指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太重集团在 2025 年 7 月 26 日至 2026 年 7 月 25 日通过
本次增持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太原重工股份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
太重集团 2025 年度
指 出具的《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
《审计报告》
字[2026]0011004293 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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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 增持人的基本信息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太重集团,根据增持人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住所 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 53 号
法定代表人 陶家晋
注册资本 322,029.557782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1980 年 8 月 15 日
经营期限 1980 年 8 月 15 日至长期
一般项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矿山
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销
售;钢压延加工;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
黑色金属铸造;机械设备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
和传动部件销售;轴承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模具制造;
模具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
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
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
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铁路机车车辆
配件销售;轴承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建
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租赁;物
业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经营范围
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智能
控制系统集成;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料搬运装备制造;
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通用设备修理;
专用设备修理;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专用设
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
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
验发展;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
备制造;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机动车充
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经营;道
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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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增持人的存续情况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太重集团
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太重集团不存在被依法宣告
破产、责令关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
的情形。
(三) 增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太重集团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太重集团《企业信用报告》及其承
诺,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
x.html)、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
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太重
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太重集团系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
《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从事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太原重工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发布的《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本次增持前太重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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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太原重工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发布的《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增持人本次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通过上交所交易系
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A 股股份;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
间为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12 个月内;增持人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
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太重集团提供的资料及其通知、太原重工发布的公告,本次增持计划的
实施情况如下:
至 2025 年 11 月 6 日,增持人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
太原重工股份 36,342,981 股,占公司截至 2025 年 11 月 6 日总股本 3,347,103,170
股的 1.08%。截至 2025 年 11 月 6 日,增持人持股数为 1,714,883,606 股,持股比
例为 51.23%,股东权益变动触及 1%的整数倍。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太原重工股份 43,959,341 股,占公司截至 2026 年
股数为 1,722,499,966 股,持股比例为 51.46%。
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太原重工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
回购注销 13,961,670 股股票,注销后股本总数尚余 3,333,141,500 股。增持人持
股数量无变化,仍为 1,722,499,966 股,持股比例由 51.46%被动增加至 51.68%。
式增持公司股份 0 股。
截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
增持人累计增持股份数量 43,959,341
股,占太原重工总股本 3,333,141,500 股的 1.32%,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四) 本次增持后太重集团的持股情况
根据太重集团提供的资料及其通知,本次增持完成后,截至 2026 年 7 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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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增持人持有太原重工股份 1,722,499,966 股,占太原重工总股本 3,333,141,500
股的 51.6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太重集团在本次增持期间实施的增持行为符合《证券
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要约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
免于发出要约:“(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
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太重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678,540,625 股,占
太原重工当时总股本 3,347,103,170 股的 50.15%。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增持人本次增持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
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已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
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就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计划的主
要内容、增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等进行了披露。
于控股股东获得增持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就太重集团收到中国工商银行山
西省分行《贷款承诺函》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
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就太重集团的增持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了
披露。
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 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就太重集团截至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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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 6 日权益变动触及 1%刻度的情况进行了披露。
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从事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形;
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