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容大
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核公
司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后,现就该报告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
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前述论证分析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之签字页]
刘长青 李 琼 卢北京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