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六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
间将有关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含各分公司、
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他可
能接触或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均为报告义务人,应当遵守
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归口负责、快速响应”的原则。董事长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负责人,负责重大信
息的接收、审核、汇总和对外披露的组织协调;各部门及各单位
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
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六)配合公司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报备等相关
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
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交易事
项披露标准的事项;
(三)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即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有关披露标准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四)应当报告的日常交易,主要是指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
关合同,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披露标准,或虽未达到披露标准但可能引发
市场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披露标准的事项;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
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重大风险情形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披露标准的事项;
(七)重大变更事项,重大变更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披露标准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发生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
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收集和整理与重大事项相关的下列
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重大事项发生的原因、背景及具体情况;
(二)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合同、协议、政府批文、法律意见
书等文件;
(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责任划分
第八条 公司建立“四级责任体系”:第一责任人为董事长,
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总责;
具体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接收、审核、汇总及
对外披露的组织协调;直接责任人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
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重大信息报告负责;执行责任人为各部门、各
单位指定的信息联络人,负责日常信息的收集、初步判断和即时
报送。
第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承担以下职责:
(一)统一领导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传递、审核和披露工
作,对公司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
要责任;
(二)对董事会秘书报请的重大信息及对外披露内容行使审
核权;
(三)在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专人代为行
使董事会秘书职责,确保重大信息报告工作不中断;
(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督促各责任主体
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负责人,
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和对外
披露的组织协调工作,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
(二)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及时对信息的重大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判断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报告义务人补充材料
或说明;
(三)将审核后的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根据相关
规定和董事长的决定,组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
(四)负责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定
期向董事会汇报制度运行状况;
(五)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将该
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六)定期组织报告义务人进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并
熟悉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以下责任:
(一)作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日常对接窗口,统一接收各
部门、各单位报送的重大信息及相关资料,做好登记、归档与流
转管理;
(二)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重大信息的初步核查、资料整理、
文稿草拟等工作,配合完成信息披露全流程事务;
(三)跟踪已上报、已披露重大事项的后续进展,督促相关
报告义务人及时反馈动态信息;
(四)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报备、保管等日常工
作,落实内幕信息管理要求;
(五)保管重大信息报告相关书面及电子档案,保证档案资
料完整、可追溯;
(六)配合开展制度宣导、人员培训、合规自查等工作,协
助监督本制度落地执行;
(七)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内幕信息
予以保密,严禁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中的责任如下:
(一)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二)根据分管职责,督促所分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切实
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三)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材料准备和核
实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为重大信息报告的
直接责任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重大信息的识别、收集和整理,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在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信息后,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隐瞒或漏报;
(三)根据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信息
报告制度,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联络人,信息
联络人变更时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备;
(四)对所报告重大信息的进展和变化情况进行持续跟踪,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补充报告;
(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核实、材料补充和对外
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指定的信息联络人,承担以下职
责:
(一)日常监测本部门或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可能产生重大信
息的事项,对信息的重大性进行初步识别和判断;
(二)发现或知悉重大信息后,立即向本部门或本单位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协助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资料;
(三)对已报告事项进行持续跟踪,及时反馈事项的进展和
变化情况;
(四)作为本部门或本单位与董事会办公室之间的固定联络
窗口,确保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知晓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上述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信息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六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应披露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确
保将信息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且于当日或次日上
午前完成重大信息相关材料的报送。报送材料除以书面形式外,
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如有),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应保持一
致。
第十七条 报告相关资料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审
核签字;
(二)公司各单位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经主要负责人
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
当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
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
(六)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交易
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
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
第二十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
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
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
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
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者受到
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根据影响对包括第一
责任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