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
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和《甘
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及生产经营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
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
事长进行报告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
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
义务: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以上;
以上;
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
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
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五)其它重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元以上;
以上;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事处罚;
有权机关调查;
(七)重大变更事项: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关决议;
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动;
原材料采购价格一个月内变动幅度达 5%以上等);
响;
响;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
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
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
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
知悉本办法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
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
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
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
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所
述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
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办法,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
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
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办法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
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
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
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
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
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