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65 证券简称:中谷物流 公告编号:2026-042
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告了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因公司聘
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担任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尚未完成的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持续
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55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共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92,091,14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84 元,共募集资
金总额为 2,747,999,647.44 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9,884,170.03 元
(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728,115,477.41 元。中金公司坐扣保荐承销费
后将剩余资金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6-84 号《验资报告》,并已全部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会同申万宏源承销保
荐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余额 是否重新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万元) 签署协议
[注]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除存放上述账户外,尚有 16,700.00 万元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古北支行募集资金账户 452081912545 自动生成
账户 441690406398 进行现金管理。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各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简称“乙方”,申万
宏源承销保荐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
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
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
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
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
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
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
惩处。
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 2 款所列示
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
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