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2026-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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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进展公告
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基金”)
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险公司”)(各方均作为有限合伙人)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与国寿(江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国寿江苏公司”)
(作为普通合伙人)
签订《江苏国寿疌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共同成立
江苏国寿疌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24 年 12 月 13 日更名为江苏疌泉成达股权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
)。详见本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为优化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机制,经本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江苏基金及财产险公司拟与国寿江苏公司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签订《江苏疌泉成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补充协议(二)》”),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机制从原来的按单一投资项目进行分配
调整为按合伙企业整体进行分配,即普通合伙人须基于合伙企业整体收益情况获取超额
收益,该调整更符合市场惯例,且在提升资金安全性及投资收益确认等方面更有利于有
限合伙人。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机制如下:
合伙企业的可供分配资金应按如下顺序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收回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金额获得按照复利 8%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照复利 8%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将在有限合伙人中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除以上调整之外,《合伙协议》的其他条款维持不变。《补充协议(二)》对合伙企
业利润分配机制的调整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
益。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