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0 证券简称:赛恩斯 公告编号:2026-044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赛恩斯”)已取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01 号),同意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55,19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6 年,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551,900 手(5,519,000 张)。本次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51,900,000 元,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7,959,995.28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天健验〔2026〕2-2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9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
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等具体事宜。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龙立化学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龙立”)、全资子公司福建紫金龙立化学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福建龙立”)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与湖南银行湘江新区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山东龙立、兴业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湖南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福建龙立、兴业
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名称 账号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银行湘江新区分行 79080211000002386
山东龙立化学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431403888015003650062
山东龙立化学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支行 532916462710018
山东龙立化学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8111601010600872285
福建紫金龙立化学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368160100100411096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兴业证券与湖南银行湘江新区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湖南银行湘江新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年/月/日,
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袁联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山东龙立、兴业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签
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 1: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山东龙立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 2“年产 10 万吨/年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年/月/
日,期限/个月。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 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 1、甲方 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协议项下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1、甲方
四、甲方 1、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袁联海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2 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1、
甲方 2、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2 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 2 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 1、甲方 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1 备用。
(三)公司、山东龙立、兴业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支行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 1: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山东龙立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 2“年产 10 万吨/年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年/月/
日,期限/个月。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 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 1、甲方 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协议项下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1、甲方
四、甲方 1、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袁联海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2 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1、
甲方 2、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2 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 2 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 1、甲方 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1 备用。
(四)公司、山东龙立、兴业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 1: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山东龙立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 2“年产 10 万吨/年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年/月/
日,期限/个月。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 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 1、甲方 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协议项下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1、甲方
四、甲方 1、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袁联海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2 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1、
甲方 2、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2 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 2 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 1、甲方 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1 备用。
(五)公司、福建龙立、兴业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 1: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福建紫金龙立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 2“选冶药剂再扩建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年/月/
日,期限/个月。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 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 1、甲方 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协议项下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1、甲方
四、甲方 1、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袁联海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2 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1、
甲方 2、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2 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 2 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 1、甲方 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1 备用。
特此公告。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