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股份: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4 17: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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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2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简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6〕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邬劲松、张艳利、马丹阳、吴帅: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 2026-020),
中标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25,234.05 万元。2026 年 7 月 23 日,公司披露《关于
           (公告编号 2026-021)及《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更
项目中标公告的更正公告》
正后),更正后的中标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15,705.39 万元。公司项目中标金额
披露不准确,错误金额 9,528.66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37.76%。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邬劲松、副董事长张艳利、总经理马丹阳、
董事会秘书吴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
四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邬劲松、张艳利、马丹阳、吴帅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应当于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吸取教训、认真
总结,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
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该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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