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59 证券简称:红板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9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
发行股份
股份来源
□回购股份
□其他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60个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740万股(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是,预留数量143.73万股(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
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权益比例19.42%
□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权益
数量
激励对象数量 866人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 15.09%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范围
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外籍员工
□其他,___________
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71.46元/股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00778802960M
法定代表人 叶森然
注册资本 753,753,588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10-17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
注册地址
股票代码 603459
上市日期 2026-04-08
公司专注于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
品定位于中高端应用市场,具有高精度、高密度
和高可靠性等特点,是行业内HDI板收入占比较
高、能够批量生产任意互连HDI板和IC载板的企
业之一。公司已形成完善的产品结构,产品包括
主营业务 HDI板、刚性板、柔性板、刚柔结合板、类载板、
IC载板等,并具备全面的技术研发和生产能力,
可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选择和一站式服
务。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汽车电子、
高端显示、通讯电子等领域,在消费电子和汽车
电子领域具备显著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
所属行业 3982电子电路制造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单位: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5年/2025年末 2024年/2024年末 2023年/2023年末
营业收入 367,701.62 270,247.82 233,953.41
归属于上市公司 53,984.85 21,391.41 10,492.60
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 52,115.85 19,353.80 8,703.81
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总资产 504,568.80 386,660.46 336,754.24
归属于上市公司 231,798.47 176,744.90 154,703.99
股东的净资产
基本每股收益(元 0.83 0.33 0.16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83 0.33 0.16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 0.80 0.30 0.13
益后的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 26.40 12.91 6.86
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 25.60 11.75 5.72
益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位
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
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
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4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8%。其中首次授予596.27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9%;预留授予143.73万份,预留比例19.42%,预留数
量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0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
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人
员。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66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含外籍员工,该等外籍员工任职关键岗位,在公
司的日常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核
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激励计划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若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对激励对象范围要求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
会可在股东会授权的前提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
期权数量 占拟授予权益
序号 姓名 职务 告时公司总股本
(万份)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
理
董事、副总经
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863 人)
预留 143.73 19.42% 0.19%
合计 740.00 100.00% 0.9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
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71.46 元/股
前 1 个交易日均价的 80.00%,71.46 元/股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上市以来 73 个交易日均价 80.00%,65.69 元/股
(一)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1.46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每股71.46元购买1股公司
股票的权利。
(二)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00%,即每股71.46元;
易总额/前73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00%,即每股65.69元。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价格一致。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三)定价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该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保障本
次激励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从而保证公司核心业务稳定发
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产生正向影响。
为保证激励效果,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综合考虑了当前二级市场行情、股权激励市场实践案例、激励成
本的控制,并结合公司实际需求而确定。在该定价水平的基础之上,公司合理
确定了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本次激励的定价原则与本次业绩要求
相匹配,公司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需要发挥激励对象的主观能
动性和创造性。此外,本激励计划实施周期较长,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有效的
约束作用,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取决于公司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行情,与股东
利益具有一致性,从而引导激励对象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股权激励的
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
影响。同时考虑到股票市场存在波动性,股价跟公司业绩无法完全呈正相关,
采用常规定价模式的股票期权,时常发生即使员工完成了业绩考核,仍存在因
股价原因而无法行权的可能性,不利于公司塑造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文化和
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因此,在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股份支付费
用等多种因素,为确保激励效果并有效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本次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且行权价格的定价方式为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00%,即每份71.46元。
七、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
月和36个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若于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若于
予之日起12个月和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
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
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
相关规定为准。
(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将分3期行权,各期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
行权期 行权安排
比例
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权期 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权期 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权期 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
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
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权期 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权期 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
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
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
以注销。
八、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
或对第1条规定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
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考核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A)/净利润增长率(B)
所属期间
度
目标值(Am/Bm) 触发值(An/Bn)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m)不低于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n)不低于
第一个行权期 2026 15%;或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 12%;或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m)不低于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n)不低于
第二个行权期 2027 50%;或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 40%;或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m)不低于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n)不低于
第三个行权期 2028 80%;或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 64%;或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 业绩完成度 对应行权比例 X1/X2
A≥Am X1=100%
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
An≤A<Am X1=A/Am
入增长率(A)
A<An X1=0%
对应考核年度净利润 B≥Bm X2=100%
增长率(B) Bn≤B<Bm X2=B/Bm
B<Bn X2=0%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X X 取 X1 和 X2 的较高值
注:1、“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下同。
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
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如有)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下
同。
若预留股票期权于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
权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股票期权于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
披露后授出,则预留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考核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A)/净利润增长率(B)
所属期间
度
目标值(Am/Bm) 触发值(An/Bn)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m)不低于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n)不低于
第一个行权期 2027 50%;或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 40%;或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m)不低于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n)不低于
第二个行权期 2028 80%;或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 64%;或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 业绩完成度 对应行权比例 X1/X2
A≥Am X1=100%
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
An≤A<Am X1=A/Am
入增长率(A)
A<An X1=0%
B≥Bm X2=100%
对应考核年度净利润
Bn≤B<Bm X2=B/Bm
增长率(B)
B<Bn X2=0%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X X 取 X1 和 X2 的较高值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参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
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比例:
评价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行权比例 100% 8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
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的起止
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
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之日起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
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
月和36个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若于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若于
予之日起12个月和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
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
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
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将分3期行权,各期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
行权期 行权安排
比例
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权期 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权期 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权期 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
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
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权期 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50%
权期 票期权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
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
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
以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
励计划的获授股票期权行权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若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
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
量。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理办法》。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
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
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工作。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等事宜。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
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
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授予程序
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协议书》(以下简称“《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及《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并公告、
登记等程序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自
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行权程序
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
者的交易信息等。
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
确认,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
事宜,对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
由公司统一注销。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行权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
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行权事宜。
(四)股票期权的注销程序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进行公告。
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五)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
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
议,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行权和降低行权价格的
情形。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专业意见。
(六)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所确定的行
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
司注销。
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
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情节严重的,公
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有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的行权
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
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
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授
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
聘用关系。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合行权条件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
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
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
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职务,
则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
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激励计划所
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若激励对象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合同到期且
不再续约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
法违纪等行为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不作处理,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1)激励对象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退
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因退
休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或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
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将完全按照情况
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或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不作处理,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若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尚
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需由继承人代其缴纳完毕。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
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股票期权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
进行注销。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
得税。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
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授予协议书》所发生
的或与本计划及/或《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
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
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
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授予日至行权
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
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
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
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公告日用该
模型对首次授予的596.27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价,即89.04元/股)
率。
(二)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
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6年8月中旬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和行权条件,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
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
首次授予 的总费
激励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的数量 用
方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万
元)
股票期权 596.27 12825.77 2972.78 6239.67 2693.58 919.75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相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
增加。
特此公告。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