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红板科技 指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指
案)》 计划(草案)》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江西红板科技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实施的股权激励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考核办法》 指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股票期权的在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股票期权 指
条件购买红板科技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
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红板科技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红板科技《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红板科技如下承诺:红板科技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
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
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
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
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
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
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
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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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红板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
红板科技系于 2021 年 8 月 5 日由红板(江西)有限公司按账面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意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上交所下发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61 号”
《关于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的同意,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26 年 4 月 8 日起在上交所上市,证券简称“红板科
技”,证券代码“603459”。
公司现持有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800778802960M”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
术 开 发 区 京 九 大 道 281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叶 森 然 ,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
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租赁服务
(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上交所上市的股
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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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005 号”《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006 号”《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上交所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及《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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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一致同意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
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江西红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不少于 10 天;
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权对激励对象进行权益的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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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五章 实施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按照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
程序。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次激励计
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
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包括股票期权的来源,拟授出股票期权
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获授权益数量、所占比例及其他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数量及所占比例);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
禁售期;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
件,包括公司层面及个人考核指标设定及科学性、合理性说明;本次激励计划
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包
括生效、授予、行权、注销、变更及终止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
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间纠
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激励计
划中作出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公司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
况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红板
科技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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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66 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
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经核查,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红板科技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在上交所官网
(www.sse.com.cn)披露《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激励计划
(草案)》及《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
条的规定进行了公告,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
《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参加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金为自筹
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的安排。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系为了进一步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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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之“(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出席公
司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认
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参加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金
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安排。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违反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董事王宏先生及文伟峰先生
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因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进行表决时,上述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
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经按照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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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本次激励计划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董事会本次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还需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