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板科技: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3 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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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
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红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
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分)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
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交易事项,包括: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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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
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
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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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上的交易;
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
易。
  (六)其它重大事件:
  (七)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
定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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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审核意见;
变动;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
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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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
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
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
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
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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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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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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