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召开
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证明;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
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
件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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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召开。2026
年 7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召
开,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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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 53 人,代表股份 2,460,122,07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7%。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高
授权委托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计票人、监票人共同
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
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荣安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455,561,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46%。王久芳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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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47,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727%。
表决结果:同意 2,455,553,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43%。王丛玮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38,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101%。
表决结果:同意 2,455,756,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25%。蓝冬海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441,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809%。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455,554,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43%。万伟军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39,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181%。
表决结果:同意 2,455,532,8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35%。郭站红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218,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62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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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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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陈 勇
经办律师: 陈 农
经办律师: 金 妍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