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
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称“《可转
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
“可转债”或“债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或其他合法方
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
或“受托管理人”)。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
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
(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反对决议
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或持有
的表决权在审议某事项时受到限制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
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受让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为
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 根据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 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三) 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
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可转债;
(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 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
他权利。
第七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 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
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
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 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
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
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
回售条款等;
(二) 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
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
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重整或者破产
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 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
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
作出决议;
(四) 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
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 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
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 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七) 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
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
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 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二) 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三) 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重
整或者申请破产;
(四) 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
(五) 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六) 修订本规则;
(七) 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
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八) 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九)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
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十一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一)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二) 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
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需要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有利
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包括现场、非现场相结合形式
召开的会议)召开日前 3 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2 个交易日披露召
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或者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向公司董事会或债
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或债
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
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
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
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
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
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
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 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 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
之前 10 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 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
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
第十六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场
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
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当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
人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九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
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
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发
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提案人姓名或名称、持有
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
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不得对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
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参与讨论并发
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
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证明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
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证明或适用法律规
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
代理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证明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
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的指示;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24 小时之前
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见证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
召集、召开、召集人员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
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
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
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通
讯等方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通讯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许可
的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
议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会议
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或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时,
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未偿还债券面
值总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
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七条 应召集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 10%以上
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的出席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
地点。
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持人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或改变会议地点。
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债券持有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或利益冲突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
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
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第三十三条 下述债券持有人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在会议上参与
讨论并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一) 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
(二) 上述公司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
人、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
人)担任。
对每一审议事项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
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
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
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
第三十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包括现场、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有
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经中国
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
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
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
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
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
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
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的内容。
第四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
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
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
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
或说明等内容;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
其委托的代表)、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
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
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
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
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
体落实。
第八章 简化程序
第四十四条 发生本规则第九条约定的有关事项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本章约定的简化程序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 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且变更后不会影响公司偿债能
力的;
(二) 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回购股份导致减资,且累计减资金额
低于本次可转债发行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净资产的 10%的;
(三) 债券受托管理人拟代表债券持有人落实的有关事项预计不会对债
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本规则、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已明确
约定相关不利事项发生时,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的义务,但未明确约
定具体执行安排或者相关主体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全履行相应义务,需要进一步
予以明确的;
(五) 债券受托管理人、提案人已经就具备生效条件的拟审议议案与有
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沟通协商,且超过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有表决权的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的债券持有人已经表示同意议案内容的;
(六) 全部未偿还可转债份额的持有人数量(同一管理人持有的数个账
户合并计算)不超过 4 名且均书面同意按照简化程序召集、召开会议的。
第四十五条 发生本规则第四十四条情形的,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
可以公告说明关于公司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拟采取措施的内容、预计对公司偿债
能力及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等。债券持有人如有异议的,应于公告之日
起 5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视
为同意公告所涉意见或者建议。
针对债券持有人所提异议事项,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异议人积
极沟通,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相关内容后重新征求债券持有人的意见,或者
终止适用简化程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 10%以上的债券持
有人于异议期内提议终止适用简化程序的,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立即
终止。
异议期届满后,视为本次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
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约定确定会议结果,并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公
告及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终止适用简化程序的,应当重新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最晚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3 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 2 个交易日披露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详细说明拟审议议案的
决议事项及其执行安排、预计对公司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以
及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会议通知所明确的方式进
行表决。
持有人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生效等事项仍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第七章
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
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除非经公司同意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本
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九条 除本规则另有说明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
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
的本次债券:
(一) 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 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
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
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 已转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债券;
(四) 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五十一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
有效性发生的争议,应在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
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