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6-125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7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7 月 23 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3 日(星期
四)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85 人,代表股份数量 251,679,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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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434%(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77,644,230 股),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180 人,代表股份
数量 40,428,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53%。
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183 人,代表股份数
量 42,486,3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58%。
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242,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5.8533%;反对 10,378,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1237%;弃权 5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2,049,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5.4357%;反对 10,378,47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4.4278%;弃
权 5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365%。
本议案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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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含)通过。
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238,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5.8516%;反对 10,379,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1242%;弃权 6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2,045,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5.4258%;反对 10,379,87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4.4311%;弃
权 6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431%。
本议案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含)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41,222,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5.8452%;反对 10,398,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1318%;弃权 5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2,029,4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5.3877%;反对 10,398,87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4.4758%;弃
权 5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365%。
本议案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含)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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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1,153,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7909%;反对 478,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0.1900%;弃权 47,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1,960,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7613%;反对 478,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1258%;弃权 47,9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1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何佳欢律师、周烨培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恩捷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