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1 证券简称:匠心家居 公告编号:2026-034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股东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聪颖先生
公司董事长李小勤女士、副董事长徐梅钧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并主持公
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规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聪颖先生主持。
(四)会议召开时间: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
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 61 号一号楼 3 楼 1313
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47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2,703,3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05%。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2,703,3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
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智能家具扩产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14,270,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7,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7,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699,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18%;反对 7,8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3%;弃权 7,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9%。
(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14,265,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反对 8,2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弃权 11,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2,694,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42%;反对 8,2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30%;弃权 11,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欢、刘艳参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