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
作为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恩汽电”、“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现将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发表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45 号)同意注册,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9,412,698.00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111.12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33,303,317.45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转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
(2026)第 441C000139 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具体
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用本次募集资金投入
合计 145,215.52 104,593.91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进行,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使用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
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6)第441A017345号),截至2026年5月31日,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8,881.66万元,本次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8,881.66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 本 次 置 换 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投入 额
合计 104,593.91 8,881.66 8,881.66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
(2026)第441A017345号),截至2026年5月31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
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为人民币144.4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发行费用 以自有资金支付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置换金额
(不含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
合计 1,263.57 144.46 144.46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了安排:“在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安排一致,不影响募投
项目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8,881.66 万
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44.46 万元,共计人民币 9,026.12 万元。
六、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
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
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夏 涛 付爱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