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7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通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
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
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
透明运作。
(一)真实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应如实反映实际情
况,不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应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
据;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要客观,不存在夸
大其辞,或歧义、误导性陈述,内容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
相关信息和资料,不得存在重大遗漏。涉及需要累计计算的事项,各相关部门须按照
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
进行上报;
(四)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
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
司)。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
联络人;
(二)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六)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
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传闻;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
告知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按法律规定公告前及
时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
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信息披
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四)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相关单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包括已经公司批准或拟新发生的关联交
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五)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的;
条。已经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可能对公司或子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准备;
超过总资产的 30%;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响的;
(九)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见;
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产生重要影响;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需要及时报告的事项
外,涉及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应审议和决策的事项,也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立即以电话、面谈、书面等
形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有关信息报送至董事会办公
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后续程序: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第十七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
信息内容,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履行
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予以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
审议,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应
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
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解释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做好对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四章 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
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
外泄漏相关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
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
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
第二十三条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信息泄密或违反保密法律法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或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关
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等
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
罚或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通报批评、
警告或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
律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或联络人报告信息或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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