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6 年 7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
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
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
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职工董事,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更换,不
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九条 为确保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
分别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投票方式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
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权。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一条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
人;
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
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
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由此导致
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
会结束后的 2 个月以内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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