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 7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
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
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的具体登记
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信息的登记、
汇总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仅适用有发行债券的情况下);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
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若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若有);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若
有);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若
有);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
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部门或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
司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
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
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
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
借。
第二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
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注1
内幕信息事项 :
知情人 自然人姓名/ 知情人 所在单 职务/ 证件 证件号码 知情人 联 知情日 期 亲属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幕 登记人 登 记
序 注2 注3
类型 法人名称/政 身份 位 / 部 岗位 类型 系电话 关系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阶段 时间
号 注4 注5
府部门名称 门 名称 地点 方式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
记录。
注 2:填写“自然人”或“法人”或“政府部门” 。
注 3: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4:填写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5:填写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