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智达: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1 22: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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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30-4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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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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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30-4号
致: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精智达”或“公司”)
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精智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
“原法律意见书”),现针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
下称"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以下称"本次授予")有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精智达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
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精智达、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作任何其他目的。
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精智达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精智达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文件以
及精智达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公告,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
和授权程序如下: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
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批次)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批次),同意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日为 2026 年 7 月 20 日,并同意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向 8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事由
  经核查,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2.24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已于2026
年6月17日实施完毕2025年度利润分配。
  鉴于以上事项,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如下: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P0-V=234.92-0.224=234.696元/股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234.92元/股调整为234.696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
有权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确定 2026 年 7 月 20 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8 人,本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00 万股。
  (三)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
的议案》,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34.696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情形的;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6]0011000311
号”《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大华内字[2026]0011000011
号”《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本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预留授予的授予
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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